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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专家:我是大连的居民,大连供热时间是从头年的11月15日至来年的4月。我的住房在09年供暖之前已办理停供手续了,但在今年初,因为需要住人,故从1月1日起申请恢复供气。但供热单位完全不顾我们少住2个半月的事实,不但要我们交足全额的暖气费,还要交800多元的滞纳金,请问这合理吗?应如何解决?谢谢!

仲裁 2013-10-17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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