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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3年9.27日,中午喝了点酒但绝对没醉酒(4个人半斤)于下午三点半左右在工作期间左大腿(以及腰轻微骨折).住院期间老板让我用他人的名字住院,说有保险等等..出院后却说我们员工因中午喝酒不予赔偿,现在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如果算该怎麽办。

其他 2014-01-01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主要是看伤害是怎么造成的。详情建议电话咨询。
  •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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