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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母亲病重时,与父亲立下了一份共同遗嘱,写在了一张纸上,有双方签名,还有几个近亲做证签名,内容是他们两所有的共同房产,在我结婚后给我,那时我上大一,之后我母亲去世了,不久父亲又再婚,和继母生了一个儿子,我父亲有权更改遗嘱把那些房产留给他小儿子或继母吗?或者如果我父亲去世,那之前共同遗嘱里所提到的那些房产我继母和弟弟有继承权吗? 这是针对先前这种情况的疑问,现在事情又有变化,原本遗嘱里提到的留给我的房产最近拆迁了,赔偿所得的房子放在了父亲名下,遗嘱还有效吗?赔偿所得的房子我父亲有单独支配的权利吗? 还有拆迁赔偿所得的钱,我父亲又用来买了一套新房子,那对于这套房子又如何呢?因为我现在还没结婚,所以家里房产财产都是父亲在打理,我怕会出问题,万一他要把原本留给我的房产财产给继母和弟弟怎么办?还有就是房产拆迁后导致了这些变故,对于新得的房子,遗嘱还有效力吗?

离婚 2014-01-04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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