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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离婚后原住房判归男方,男方将该房卖给我,因原房产权证是女方名字,我付清房款后,男方给钱请女方前来和我一起到房管局办妥了该房的一切交易和交接手续并领好新产权证。事隔一年后,男方以证已办妥,当初和我签的合同和款收据等文件已没有用了,多次要求我反还给他,我因没找到说不见了。又过了一年多,他们认定我所有原始证据都丢失了,竟串谋向法院告我没付房款,要我连同利息一起再付一次款。幸好我通过很艰苦的努力找回了原始证据使他们败诉了,但我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受到很大的伤害,现我反告他们诬告,不知适用何法。

其他 2012-02-23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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