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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业主)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145万元。施工过程中甲方未与乙方办理解除施工合同的手续,把在建工程转让给丙方,也没有与丙方签订新的施工合同。经协调,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丙方同意借款400万元给乙方,乙方同意在地下室工程款中由丙方直接扣除偿还。 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工程停工,丙方支付了1019万元工程给乙方,并审定乙方已经完工程总价款为2006万元,但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987万元。现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与丙方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如果你认为法官应怎样审理,并说明依据。

离婚 2013-12-31 1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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