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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同一女子同居,并生有一女,但他们并没有注册。现在父亲过世,所有财产被那女子转移,在父亲生前,病重时,那女子在我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可能已经叫我父亲写了遗嘱,所有财产归她及她的女儿继承,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有没有权利享有父亲的财产继承权!

诉讼 2010-03-04 15: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准确答复。
  • 看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是你父亲亲自所写以及是否是清醒状态下所写,是否公证?
  • 你好: 你可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至于有无遗嘱,起诉后就清楚了。 王旭东律师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如果你是成年人又能自食其力,你父亲遗嘱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又符合法律规定,那他的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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