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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二房东签订 店铺租赁合同两年12年3月1日-14年3月1日,租金一年4万,一年一付,因店铺所有权属于(当地农业局),顾先期支付给二房东3万租金,剩余1万租金在12年12月31日付清,店铺使用到12年12月份,农业局律师来告知,农业局和二房东原租赁契约12年12月份到期,二房东拖欠农业局租金,土地使用金迟迟不缴。农业局要收回店铺。或者转租给我,先期交付给二房东3万租金不作合同内。要重新签订合同,13年1月1日-13年12月31日,租金一年5万,一次付清。原先未交给二房东1万剩余租金要转交给农业局,新合同中要再补交4万租金。 结果是:我合同要变成了8万租金12年3月1日-13年12月31日,也就是我使用店铺15个月,却要缴纳8万租金。觉得很不合理,和农业局协商无果情况下,13年6月1日 自行搬出店铺。(询问二房东使用期限,二房东说是2年的,才签订合同) 问题1: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2:二房东是否属于欺诈? 问题3:我是否可以向二房东起诉,补偿我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 问题4:我和农业局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农业局有没有权利起诉我?

其他 2014-01-07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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