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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2月7日晚上6:00与几个同事将车停南山新年酒店停车场内(我同事住该酒店)我们几个人一起吃完饭回来发现车内的三台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和15000现金没了。报警了也看了录相记录。后来与酒店协商不给予赔偿,说没有责任,说停车场也不是酒店内部的。请问陈律师:我能否向停车场要赔偿损失?停车场需承担多少责任?谢谢

其他 2010-02-07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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