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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婚,在08年农历7初7朋友一起玩认识一位女孩,我比她大10岁,她活泼可爱,我很喜欢她,她也喜欢我的稳重,成熟,后来的一年多我们就经常打电话,发短信,一起吃饭,直到2010年2月3号我们一起吃饭,唱KTV,喝酒直到凌晨2点,就一起住入宾馆,然后发生了性关系,2月5号我们一起去湖边玩,车停在湖边,我们在车里有亲吻动作,被公安看到,然后被带回去调查,我们就交代了实际情况,然后我包里面的两千六百元钱就被他们没收了,说是乱搞你男女关系,罚款2600,没有给我开任何票据,请问律师符合规定吗?谢谢。

案件执行 2010-02-08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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