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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在2003年底就完成了,当时签了协议说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被公司终止合同,公司按改制前工龄一年一个月600元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当时并没有付,改制后一直在这家企业工作,如果现在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工作年限应该从参加工作时间算起,还是从2003年底以后算起?

其他 2014-01-09 2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该从在该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追问】请问徐律师,从在该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那是从1994年起算,那我2003年签的补偿协议还有效吗?谢谢
  • 从在该单位工作之日起
  • 应从2003年底起算,如果能证明公司承诺按改制前工龄一年一个月600元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就应当履行。
    【追问】方律师,您好!劳动合同法第47经条规定: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那改制前的也应该算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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