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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园艺工程公司上班,因为快过年了,老板问我过年回不回家,说要是我不回家的话在这里给他看门,工资照算。我说过年都有几天假期的,我要出去玩几天。老板就说:“我们是7号签的合同,就到此为止吧,咱先不说合同的问题,从今天(2010年2月7号)开始我给你放假了,一直放假到农历正月十五(2010年2月28号)。正月十五来了之后,你要是还想在这里做,我们合同继续,你要是不想做了,我们解除合同。在这放假期间,你要是不回家,就在这里住,在这里自己做饭吃,我一天给你20元钱(我原来工资是一个月1200元),你要是不在这里住工资就不发了。” 我们法定节假日是3天吧,我没有要请假,我只是要求过我的法定节假日,他却这样无缘无故的给我放假21天,这样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和他说呢?我应该怎么做呢?还有他说合同的问题,他要是解除为什么不现在解除呢,如果没有现在解除,他是不是应该按合同给我发工资? 请帮我回答一下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2-08 2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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