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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12月15日和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签订的租房期限是半年,每月房租500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房东租房款3000元人民币,同时交纳了押金人民币500元;水电费、宽带费由租房人自理;合同约定双方半年内不能发生违约。但是昨天房东打来电话说,他的房子有人要买,叫我准备寻租他处,并要求带所谓的买房人来看房。我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之前,如果我知道他会违约,我当时就不会租他的房子了,我当时就会和我同事合租一套更大的房子了!现在房东突然变卦,托辞有人要买他的房子为由,要我另寻租他房,一是我找不到可靠的合租人;二是我租不到合适价位(我的承受能力是月租金500左右)和地段(离单位近,生活购物方便)的房子。请问律师:1、如果房东要提前搬出去,房东应该怎么赔偿我?2、我可以不让房东带所谓的买房人来看房吗?3、我该如何要求房东赔偿我的损失?具体房东应该赔偿我那些损失?4、我可以向房东索回所付的所有租房租金吗?5、合同中我没有约定处罚房东的违约金(当时处于对房东的充分信任,所以未提出该项约定),但房东约定对我的违约金(如果我违约押金500元不予退还),我可以向房东索要多少违约金呢?

其他 2010-02-20 14: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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