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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父母出资为我买了一套房,购房合同上业主是写我的名字。我和老公于09年8月11日登记结婚,但是我房子的购房发票是09年8月11日后开具给我的,也就是在我结婚后,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日后若离婚,老公有权要求房子分给他一半吗?

离婚 2010-02-09 15: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键是要找到付款凭证,如不能调取该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我认为只要付款行为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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