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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7年12月26日进入公司,08年七月公司给我交了三险,合同原本应该签到10年7月份,但为了方便公司把合同签到09年12月份。由于09年七月怀孕,预产期为2010年4月,09年10月份经理跟我向我提出让我回家休息,目的是公司可以省几个月的开支,但是保险还是给我交,只是直到生之前的三个月给我按事假处理(一分钱不开),于是便同意了。我想问一下,这期间公司有权力开除我吗?或者说保险方面公司让我自己全部交纳怎么办?还有哺乳期一年里即使我不上班公司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交应有的保险呢?

其他 2010-02-13 2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特殊的约定,公司在你怀孕期间是不能无理由开出你的。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要为你要保险。
  • 妇女在“三期”内如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赔偿金。建议你委托律师。
  • 按照法律的规定,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单位是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孕期产期内工资正常,而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保险正常缴纳。您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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