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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体制改革终止合同。给职工经济补偿按09年应得工资/12月*年限,本人从2000年进厂工作的,可是本人08年5月因身体不好休班一直到09年8月,09年9月回厂上班,休班前本人交了休班原因说明,休班期间工厂没通知本人上班,现工厂按09年9-12月应得工资/6月*半年计算的,08年以前不给计算,工厂说休班时间长工厂规定不给补偿。

其他 2010-02-15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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