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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家工厂上班、按照劳动合同上的内容、提前30天向厂方提交了书面形式的辞职报告、而厂方不给予批准、并声称未经批准私自离职者扣取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请问厂方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该怎样才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其他 2014-01-31 0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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