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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浙A9NZ**车主,于2014年1月4日将车停驻至6号大街**餐饮有限公司门口,下车后我们没有在**餐饮有限公司吃饭,保安不让我们停车在他们门口,说是他们的专用车位,为此与保安发生了口角,在我们离开后20分钟左右,保安在车门两边走过。
回来时我们发现前车门两边有划痕,是新痕迹,于是我找到**主管理论,他们不承认,我就报了110,派出所调出监控,发现自我们离开车子到回到车上只有他走过我车子两边,有嫌疑,派出所相关人员也查看了当时车子的划痕是新的,于是叫到餐厅主管沟通,并与当事人沟通。
经过一番努力调解后,保安愿意赔偿我车辆维修费600元,我把车子的维修单据给了对方。


单据:车辆维修单据上面显示我车子进入维修厂时间出错,显示为事发前4小时我车子就进入维修厂,并在17:50分左右出厂,实际我给他单据的时间为17:00点。


乙方:单据出错给了乙方理由,认为我在诈骗,为此将我告上法庭。监控未拍到他划车子的具体动作。


我的理由:我的车子是13:40分左右进入汽车修理厂的,监控方面有记录。事发前4小时我没有进维修厂,监控也有记录的。维修厂将单据时间开错了,他们可以出证明。
监控是看不到他的具体动作的,因为动作太小,只能拍到他经过我的车子两边,但是他为什么要经过我的车子两边呢?

其他 2014-01-14 2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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