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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家与同村人一家人因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有简单的拉扯,同时有一些同村人旁观的。争执完后,我们并不以为什么在大事,但对方却跑到派出所备了案。不久,派出所的人到我家说我们全家带人去打人,造成对方受伤,要求我家人去一趟。此去我家人并未承认有打人或带人的事。再不久,派出所来人,仍说要赔偿对方800元医疗费,还说如果不赔,那就要交给公安局来抓人等的方式来处理了。 对此,想请问律师,我如何说清未打人事实?如果未能证明,我也不赔偿,派出所交公案局处理又是什么情况(或说是上升到公安局又属什么性质案件?),在上升到公安局对方是需要做哪些工作的??先谢了

刑事辩护 2010-02-12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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