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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我没有直接证据。 我的“证据”有: 1。她生活中一些不正常细节。如深夜不归,她同事打家里电话找她,我说没回来,他们都很奇怪,说正常下 班回家的。等,有好多次,她多个同事可作证打过此类电话。 等等。。。。。 2。男方给她的手机短信:“。。。。是我对你的思念。”(03年) 3。她给男方的手机短信:”我爱你,。。。从见到你的那一天起。。”(08年) 4。2004年3~4月分,有一天她对我说:“我怀孕了。”我当时没多想,只随口说了句“怎么可能。”(注: 从03年有所怀疑,又无证据,所以一直没向她提此事,只是自已开始留意一些细节,也基本无心与她行房事 ) 当天她去了医院,回来特地跟我说:“医生说了不是怀孕,是什么什么痰症” 结果:后来(08)我发现了2004年5月21日,她在医院做过人流手续,我手上有病历本。(她不知道此事) 5。07年一次吵架中,她说的话:“。。我即使离开XX,也不会跟你在一起。。。”——我有录音。 6。另一次争吵中,她说:“我就是要跟XX,有本事你去找他嘛!”——有儿子(6岁)至子(20岁)在场。 7。。。。。。。 8。。。。。。。。。。。 9。。。。。。......等等还有好多,在大多数平常人看来都决对能说明问题了,但在法律面前却不能。哎! 想问的问题是以下3个: 1、以上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作为证据是否足够了? 非要“捉奸在床”才算是证据吗? 2、如果足够了,我怎样用它们来维护我的权益——我一定要要孩子的抚养权! 3、如果以上不足证明她的过错,我又该怎样维权?(得到我的儿子!) 一句废话:“捉奸在床”算是“法律证据”; 要想获得“法律证据”又有很大可能触犯法律。——太像《第二十二条军规》了。 做好人这么难,真不如做坏人来得省心!

离婚 2008-07-25 2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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