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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9年买了一份xx十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上书:“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经他公司指定和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的,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不再缴纳保险费”。合同里十种重大疾病之一名称【暴发性肝炎】2002年4月我因患急性重症肝炎住进核工业部的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危重,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后经医院全力抢救得以生还。出院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说重症肝炎,不是暴发性肝炎,不与理赔,经多次交涉无果,我不懂疾病名称与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还用小字标的霸王条款等欺骗欺瞒于我,我就相信了保险公司说的急性重症肝炎,和暴发性肝炎是两种疾病的说法。我一直继续向保险公司每年交1900元的保险费至今。昨天,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例法律案例,具体什么频道和地方不记得了,只记得被保险人是个侓师,也是重病住院,保险公司以他们标志的括号注释小字为主题,不与理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合同是以大标题为主,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保险公司所标的小字,是霸王条款是无效的。看到此,我匆匆关了电视,就去了当初住院的医院传染科,找到他们的主任,咨询了关于急性重症肝炎和暴发性肝炎是不是两个病,回答是一种疾病。所以我想请教您,这么久了我该怎样维权。请给帮助,谢谢。

其他 2014-02-18 0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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