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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已查明,但我没有书面证据,家产我可以不要,现在欲与其离婚,我的问题: 1.我们结婚时,由于房子没有完全建好,婆婆给了我一万,现在结婚已有8年,她还追讨那一万块钱,我不给可以吗? 2、暂时我还没有丈夫长达十多年的精神病病史的书面证明,请问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在离婚诉讼中我又如何使用该证明为佳? 3、结婚前我还不知道他患病,在结婚8年后的近期才发现,这一事实属于欺骗婚姻吗?这一方面我要以何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4、我还有个7岁的女儿,婆家要我一次性支付2万的抚养费,我目前只有1.5万,请问:1)、离婚诉讼中我提出要自己抚养女儿,条件有哪些? 2)、我丈夫患有精神病,法律会主张由我来抚养女儿吗? 期待并谢谢您的耐心解答

离婚 2010-02-16 2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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