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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与就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未与我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7月份。公司领导一直拖延,不解决。2014年元月10号,我以书面形式,提出争议,要求解决。(提出争议,请求双方协商解决,均有书面记录)。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从2014年元月10号重新计算吗?谢谢(目前我还在职,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 2014-02-26 0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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