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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是教师,在放寒假的当天下午在学校门口被车撞成重伤,上午学校还在上课,下午因有学生被公安机关带走所以去了派出所,原订回家的她至下午5;20分才回到学校,然后出去办了点事,在回来后在校门口出的意外。这种情况是工伤吗?

诉讼 2011-11-17 09: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去办事是公事还是私事?如果是下班时间,在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主张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
  • 先工伤认定,再伤残认定,然后索赔,具体赔偿金额须结合当地一些标准核算,建议找当地律/师协助
  • 有争议.可以算吧.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关键在于你的妹妹当天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的事情,如果是,则确定是工伤,如果是因为外出办私事而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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