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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5月21日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6月、7月为1000元。9月份签的合同并开始帮我交社保,也就是社保从9月开始交,但我个人手上没有合同文本的。我余2013年8月中旬辞职,现在要求该公司帮我补交试用期间3个月的社保和试用期两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与该公司联系,至今没给我回复。请问我该准备什么资料,可以投诉么。

其他 2014-03-03 1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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