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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2013年3月初与x签订的商铺购房合同并付完首付,合同上写明2013年6月30日交房,但是银行贷款是2014年1月才放款,现在开发商说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为他们的交房公告是2012年8月10交房,我们是在2013年购房,购买的时候属于现房,因银行一直未放贷款,所以等银行放了贷款就交房,不存在逾期,所以不存在违约金,开发商还说,如果我当时付的是全款,那当时就可以交房,所以不存在违约,请问开发商的说法是合法的么?是不是像他说的不存在违约责任?

其他 2014-03-06 2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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