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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08年9月底办的结婚登记,2009年9月30日生了个儿子,可儿子因为得病我与妻子发生争执妻子,结果妻子在其母亲的怂恿下于2009年11月4-5日弃子(孩子刚刚满月)离家回娘家了并提出离婚,我婚前购买一套住房有贷款(2005年底由父母出钱户主是我的名字与父母同住)结婚后住房贷款都有我的工资承担生活费也由我或父母承担,女方的钱自己保存,女方生子住院与后来孩子治病的费用全部由我与父母支付。 我想问离婚后: 1。住房是否与女方无关? 2、生子与孩子治病时的费用女方是否该承担50%。 3.以及离婚以后的财产分配

离婚 2010-02-21 13: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属你个人财产,离婚仍由你本人所有。生子与孩子治病费用属共同债务,双方均分。其他属婚后共同财产,如工资收入等应当均分。
  • 房子与女方无关,孩子的费用应由女方负担一半,婚后财产一般是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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