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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购买广东惠州某住宅房产,开发商前期与我签定了一份有关房屋露台的使用补充协议,现在物业公司要求我与其签定一份有关房屋露台使用权的承诺书,我认为某些条款不合理,但是物业公司认为不签这份承诺书就不给我入伙,请问是否为霸王条款(注:当时与开发商签的补充协议盖的章也是物业公司的章,但是他们现在不承认这份协议的有效性),请问怎么办?可以告他们吗?

其他 2008-07-27 0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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