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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五年了,感情很好,但双方都有一个儿子,他是儿子的监护人,我的儿子是归男方的,与我是断绝关系的,我有一个朋友,生活相当困难,已有二个小孩了,可她刚不久又生了个女儿,硬想把刚生的女儿送给我抚养,请我律师我能否收养呢?

离婚 2010-02-22 12: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第三款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您有子女,法律上不能断绝关系的,这是旧观念。即使真的断绝了,您现在可能已与再婚丈夫之子构成母子关系。看看符合不符合第七条吧。
  • 收养要到民政局办收养手续,你们不符合收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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