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曾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该夫妻离婚后,只在本次婚姻中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可以办理《光荣证》;曾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在再婚前的配偶可以办理《光荣证》;  (五)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自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其与前配偶办理的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对于因离婚无原《光荣证》的一方可以单方换领《光荣证》;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单方名义办理《光荣证》;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再婚前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与现配偶同时办理;  (七)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本条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离婚 2018-12-19 1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1、再婚夫妻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践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订不再生育的保证书。
      在我经历的咨询或案件中,有一部分送养人就是想再生育子女才要送养被送养人的。比如想生男孩又生了女孩,就想送养;想生女孩又生了男孩,觉得经济压力大,就想送养。为了制止这些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上是禁止送养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收养的概念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1性质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2对策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称《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015年12月31日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最后一天。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作为一个享受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
    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各省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规定存在差异。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陵水县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