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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购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险期限是2008年8月15起至2009年8月14日。我在保单上看到有一条款为“第十二条 宽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起六十天为缴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但我于2009年8月25日出险,次日家属报案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已受理。当我治疗终结,于2010年2月21日至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对方告知已超过保险期限,表示不予赔偿。 请问该种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范畴吗?

其他 2010-03-01 14: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在宽限期内的保险事故时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欠交的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在赔款中扣除,除非赔偿金额小于需扣除的保费。但不知你的具体的保单情况、损失大小、免赔情况,不排除有别的拒赔原因存在。
  • 没有见到你的保险单据,所以无法回复。最好来点咨询。
  • 如果是一年期的保险期限,那么保险公司不赔偿。
  • 这涉及到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理解有歧义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进行解释。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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