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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乙方)和某场地租赁部(甲方)签了一份《场地合作合同》,合同上约定甲方免收场地租金,甲方市场的服装或甲方带来的客户印制的服装打7折优惠,合同期为2年,合同上还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元,但当时由于要进货资金有些紧乙方只给了500元,就要求甲方等过一些时间再给,甲方也默认同意没有催促支付该保证金,之后甲方也给乙方帮印了一些衣服,印刷费约一仟多元(该款甲方也没有支付给乙方),但半年后甲方突然说不给乙方用该场地。理由是乙方没有交保证金,合同无效,请问这个合同是无效吗? 假如合同有效,合同第七条场地的返还7—2合同期内由于各种因素不能继续合作,甲方要提前20天书面通知乙方退场。现在对方说已通知我,所以要我马上退场。但合同第九条9—1—4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因其它因素服装批发市场需要改行不再继续经营服装的。所以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其他 2010-02-23 15: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半年后甲方突然说不给乙方用该场地。理由是乙方没有交保证金,”——合同是有效的。甲方的理由也不成立,双方已经以行为变更了协议,且时间又已过了半年。 2、按合同办事。甲方不履行合同,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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