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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请你帮我解决现在的状况。我把详细的经过告诉你。谢谢了。我和前夫已经办好离婚手续了。孩子与财产在协议书上是这样写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男人所有。孩子归男方抚养,所有债权债务归男人负责。在写这个协议书的情况下我是属于胁迫的。我们离婚有50天了。请问在这期限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驳回属于我的一部分吗。我可以要回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吗。我们的共同财产有房子。3间门面。7层楼。大慨值200万。房产证没有办。有土地使用证、是他父亲的名字。但是这个房子是我们结婚后自己砌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还有希望驳回吗。请回信,谢谢。

诉讼 2010-02-23 16: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可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注意收集受胁迫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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