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李某,男,16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这样就要使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是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方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问题:1、李某、张某、宋某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或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2、请分析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4-02-09 10: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