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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请教您几个法律问题 事情的经过这样,我一个朋友几年前在徐州本地做商贸生意,由于生意的不断扩大,资金紧缺`在几个朋友的帮助下借了几十万的资金,来充实自己生意运转,朋友归朋友,没有利益的事情谁也不会主动去帮,所以朋友就提出利息可不可以给高点,当事人当时答应借朋友的钱可以把利息提高,同时也在借据上著明了利息1分或2分,但是也有几个朋友的借据上没有写利息那一条,就这样有了更多的钱生意在继续运转着,同时也每个月也给朋友归还利息,大家彼此间都很高兴。 在谁知道天不遂人愿,生意在后来扩大投资更多的实体产业2年中亏了`亏的血本无归,当事人因生意做赔,无法归还朋友的本金,更不敢面对朋友一次又一次咒骂指责的情况下选择逃避,他当时就想先离开这里,去没有人认识他的地方,就到了新疆,从打工到一点一滴的资金积累慢慢的去投资着小生意,在自己不断的努力下终于有了点成绩,就想着有了更多一点钱回去把朋友们的钱归还掉,因为在他心理始终是个疙瘩,让他觉着愧疚,谁知道就在最近当事人所在的新疆公安局接到了来自徐州公安的协查通报,通报上写着:当事人是非法吸收资金罪,所以在这个事情上当事人是很搞不懂,也很不理解`他就想知道象他的这种行为和事情能不能构成这些刑事责任。

其他 2014-07-09 15:1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详情你可以来电咨询苏州李加刚律师13771932114
  • 普通的民间借贷
  •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有最高限的规定。
      二、2015年8月,最高法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的计算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息推定
    无息推定就是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在合同法施行以前,基于保护贷款人的利益,都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但是合同法对此作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利息没有做未约定的,不计算利息。
    2、合理利率
    所谓合理利率,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这些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方的高利贷利息过高,超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普通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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