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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4月份通过人才市场招聘进入该公司,当时说试用期3个月,800元/月,期满后1000元,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五险。可试用期3个月后,工资是涨到了950元/月,可未签订劳动合同,问公司,公司说“以前我们员工都是一年以后才签合同”,我觉得公司说话不算话,但迫于工作难找,我也没有与公司理论,直到09年4月份公司才正式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五险,根据《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付两倍工资。不知道我的情况符不符合这条规定,我现在可以申请向公司索要劳动补偿吗?

其他 2010-02-25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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