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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们好,我在一公司工作半年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月工资是1040元,实际工资是试用期二个月每月1800元,转正后是3000多元,但是公司每个月都出通知推迟发工资,而且每月就休息1天,每天最少加班4个小时,每小时就给5.3元加班费,星期天给7元每小时加班费。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我想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有三个问题不太清楚,请律师指点:一,我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不要提前30天打招呼?二,我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不应该为我办理失业保险?三,我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应不应该给我经济补偿金?谢谢律师指点帮助!!!

其他 2014-02-15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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