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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进入绍兴某公司,至今九年7个多月,前天因为跟董事长的情人顶了几句,董事长昨天早上正式让我办手续走人,我有录音证明,目前我岗位是部门副经理,劳动合同三年一签,最近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30-2016年10月30,合同上规定年薪14.4万。人事经理昨天和今天在明知老板主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威胁我,让我主动写辞职申请,不然给我调动岗位到很低级的部门。我坚决反对。请问:这种情况,严格按照劳动法应该怎样赔偿我经济损失?

其他 2014-02-15 0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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