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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李某出资30万作为首付,为王某购买一套100万的房产,购房合同中购买人姓名为王某,委托代理人为李某,并以王某名义取得70万按揭贷款,2010年 李某与王某结婚,2012年取得房产证。 问题一:如果在取得房产证时未将李某的姓名写入房产证中那么该房产如何划分产权?问题二:如果在取得房产证时同时将李某姓名写入房产证中那么该房产如何划分产权?

离婚 2014-02-16 2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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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加上名字后,属于共有。
  • 你好,1,属于王的房产,2属于夫妻共有房产。欢迎联系。
  • 你好,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产权仅仅登记在王某名下,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如果写入2个人的名下,则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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