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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年4月进入一公司的,当时未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大约03年底的时候,公司给我买了社保等,但当时填社保的相关资料是按03年进入时间签的算起.07年的时候,我被公司外派到另一省份的分公司,08年1月,所在的分公司把所有员工的合同外包给一家中介公司管理,我当时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上的甲方是这家公司的名称.而非我现在所在的公司.合同到期日是09年1月.到期后也无人跟我主动续签.原派出地的分公司也无人主动和我签合同.请问:1.我的工龄到底从什么时候算起?2.中途外派到别的分公司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效?3.象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公司虽然没有和我签定书面的合同,但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如果我主动离职,是否可以提出索赔?赔偿金怎么算?谢谢

其他 2010-07-07 11: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您的工龄从公司实际用工开始算起。 2.按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来确定劳动关系。 3.不能直接认定已经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依您的情形,可以向用你的公司提出该要.求。 4.你主动离职,当然可以提出索赔。 5.赔偿金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额外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等
  • 单位主体已多次发生变化,索赔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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