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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已经受理,并且协商给工资,老板也同意给,后来不知道谁泄密说证据不足,老板抵赖说不给工资。我提交的证据是派出所的在职员工登记表,请问这算证据不足么?老板之前在监察大队调解下同意给五千多的工资,且不给待岗工资和无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老板什么都不给了,我可以要求监察大队对于之前他们调查取证且老板同意给钱,这些写个书面证明么?我想这就是最好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我若想请监察大队出证明,他们有义务协助写证明么?我想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这个证据,如果监察大队不肯配合我该怎么办?何处举报他们不给群众办事?还有证人证言可以成为老板让待岗证据么?监察大队说对于这些他们这儿不算证据,无效,可我网上了解这些可以,真的可以么?听说老板认识监察大队的某个监察员,至始至终那个私人小工作室的老板都没出面,都是一个监察员在说,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工资是现金发放的,领取工资是到老板那儿签字,字条他保存着。这个我肯定拿不到,我可以像仲裁庭申请取证么?很多地方不解,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会坚持到底一级一级的上诉,总会有公正的人。

其他 2014-02-18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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