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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为4月30日,可实际交付日为6月29日。其间,5月25日开发商通知交房,可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而合同明确写明:由于不提供证件而造成的延期交房,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现在开发商却只肯赔偿到5月25日的违约金,还声称随你告好了。请问,如果提起仲裁(合同中约定不能解决的纠纷实行仲裁),仲裁委会秉公处理吗?如果不服仲裁还可以起诉吗?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仲裁 2008-07-30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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