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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我卖了一套央产房改房只有口头约定当时钱房两清并把原房产权证交给买方--我现在想以“只能出售给本系统职工”的特别约定 为由要回房---注(我于单位合同中有..原单位职工优先购买,征得甲方同意后售予他人)请问我能起诉法院要回吗-会得到法院得支持吗? 本房属可已上市我也实在找不到其他理由---谢谢

其他 2014-02-19 1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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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的描写,难以主张了,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买方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可以的,可以来电咨询。。。。。。。。
  • 你与单位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 买方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可以的,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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