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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合同制护士,12年8月签订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到期后单位未提出续签合同,现今我主动提出辞职,在提交辞职信后,人事科提出现在医院新规定要求递交辞职信后再继续工作半年后才能离职,而且当我问人事科合同到期后我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后就一个月就能离职时,人事科回答我说虽然合同期满但是我们之间还存在人事关系,我想问下这个说法合法吗?现在因为合同期满我能立刻走吗?我能向医院提出未续签合同期间双倍赔偿吗?医院人事科还说合同到期办理不了辞职不归他们管,还提出要续签合同才能办理辞职。

其他 2014-02-22 0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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