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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甲方:桐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乙方:桐柏县交通规费征稽所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报县交通局批准,交通局将甲方的征收业务和其位于桐柏县埠江镇规费征收站的站房一处划拨给乙方使用,乙方补偿甲方经费50万元。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字日期:2008.10.27 注:甲乙双方均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为交通局下级部门。该宗房产是甲方于1996年占用我承包的耕地建成的(土地未征收、一直未补偿我青苗费),房产无任何权利证书(无土地证、房产证)。 我想问的是:1、这个协议书是否符合房产转让合同成立形式? 2、我作为该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承包农户,是否有权主张该协议书(合同)无效或要求法院撤销?

其他 2010-03-30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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