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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13,也就是2月26日,我在海淀仲裁已经开庭审理了,仲裁员让公司的人先出去了,把我留下,和我说,我拿到双倍工资的可能性非常的小,让我还是调解比较好。 下面是事情经过: 我只签过05年至06年为期一年的岗位聘任书,之后再未签过任何书面合同,现仲裁请求对方公司支付08年11个月的双倍工资,我是09年中旬辞职的,但是仲裁员却说不支持我的请求,他这样说的:“因为08年劳动合同法上写明了,是自用工之日起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我用工的时间是05年,所以我不能得到赔偿!” 请相关律师帮我看一下,这是怎么回事呢?

仲裁 2010-03-01 1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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