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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本人于电机有限公司勤工俭学,由于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时间太长,导致体力不支。因而被厂房辞退,厂房允诺下月15日可前来领取工资,2010年1月15日下午三点左右来到该公司领取工资,不料遭到拒绝,于该厂大门口,被厂房保安一记重拳击与本人右边太阳穴,当场昏厥倒地,(事后于病例得知昏厥长达三十分钟之久),其间,厂方未及时拨打抢救电话,保护现场与报警,致使耽搁时间过长,受害人身体遭到极大伤害,直至该厂将下班16:40分左右才与受害人家长取得联系,家属拨打120与110,现在,厂房仍不配合治疗,同时,病例也被厂房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强行带走,目前,受害人一切医疗费用均由其家属提供.后经医院鉴定为癫痫,现已治好出院。请问构成何种伤害,几级伤残。谢谢!

案件执行 2011-11-17 20: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先工伤认定,再伤残认定,然后索赔,具体赔偿金额须结合当地一些标准核算,建议找当地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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