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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所在村民小组于98年确定并颁发《土地承包证》;但土地A因在1998年之前即用于集体果树种植,故98年未参与村民土地分配。 如今情况为: 1、2005年,小组有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但2005年至今,A地在未使用的基础上也未获得《土地承包合同》; 2、2009年,A土地被征用,在征用测量中,测量的土地面积B超过1998年测量的A土地面积; 3、1998~2005年前的新增人口现在要求B面积的征地款属于他们。 我的问题是: 1、A地被用作种植果树,性质属于村民集体财产还是属于机动地? 2、没有获得《土地承包合同》之下土地被征用,新增人口是否无权获得土地赔偿? 3、若有权利获得土地赔偿,所能参与赔偿的份额为多少,A还是B?(超出部分能否再次参与分配)

其他 2010-03-08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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