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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6月1日进入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因为经营不当一直处入亏损状态,决定降低工资的一半为由想让我自己辞职,甚至也说过本人要是不满意此做法可以去寻找更好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未满合同期内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终止合同还是合同解除?有哪些经济补偿赔偿?在此之前公司已有半年的工资未发给本人,是否也得有其它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4-02-26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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