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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不知情下,欠了很多钱,现在法院扣了丈夫的工资, 又因为夫妻关系,也要扣妻子的工资,请问: 1.去翻结婚证时发现,上面女方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个婚姻无效,妻子不用还钱? 2.丈夫的钱是在妻子不知情下欠的,也根本不是用于家庭,不知道他用到哪去啦,用什么办法才能证明是他的个人债务呢? 3.房子被法院封啦,房子会被拍卖吗?? 如果被拍卖,妻子可以因为是丈夫的个人债务,而拿回自己应有的那一份吗?

其他 2016-06-07 08: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异议,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负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实际在离婚诉讼接近期间,实务中经常接触到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因此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下,婚姻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则可以依法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婚姻有效
  • 不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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