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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已结婚五年,但是媳妇户口还未迁入我村.(土地承包 时是1999年3月份,她的户口是7月份迁入我村的)村集体负责人把一块儿在第 一轮土地承包时曾有承包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去世)的承包地发包给我和 媳妇俩个人作为我们的承包地,我和村,镇政府签定了承包合同.我媳妇娘家村 里也取消了她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这块儿承包地我们一直耕种至1999年无争 议。.没想到在1999年原承包人的家属把我告到法庭,想要回那块地,原来, 在1999年签订承包合同时村镇负责人并没有把我承包的那块地从原承包人的土 地承包合同中取消,只在土地使用证中用笔划去了那块地,后来原承包人家属 不明原因撤诉,同时找到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要求我家无条件拿出那块地。于是 2010年村镇领导就以我媳妇户口当年不在我村要收回我承包地.村镇领导这样 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有那些法律依据可以保护我。紧急求助请专业律师 注:土地承包时有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和一份土地使用证。我家现两证上都标明 有这块地,原承包人家属只在承包合同中有这块地。

农林牧渔 2010-03-01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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